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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困难单位或可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3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或可以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以低于5%的比例缴存,或暂缓缴存”。
 
    《办法》规定,困难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下一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此外《办法》规定,困难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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