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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起 河北省农民工被纳入生育和失业保险范畴

    2月2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记者苏畅摄
 
    2月2日上午,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起,河北省开始实行新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新政策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贫困人口优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按最低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预计全省将有约300万贫困人员受益;60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缴,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十三五”期间,贫困人员可叠加享受农村低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贫困人口由政府按个人缴费的60%给予资助。同时,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对参加居民医保的非就业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报销。
   
    工伤保险。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失业保险。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可按照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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