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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政府:交通道路水利等建设项目须购买工伤保险

    记者今天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成都市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参照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
 
    记者获悉,此次《通知》中的内容是参照2016年成都市按照国家、部、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项目特点,为成都市建设领域量身制定的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即市人社、建设、财政、安监、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市人社局印发的《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两个文件。
 
    其中提到,一是全市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所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项目业主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三是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以标段为单位的大中型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标段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是建设项目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后,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未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规规定的项目上使用的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在48小时内申请补办参保手续。
 
    五是建设项目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需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已经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7、《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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