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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新规将于3月1日实施。
 
    据介绍,工伤预防费是指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办法》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
 
    《办法》还规定了工伤预防费项目预算编制、预防项目的确定和实施主体、预防服务机构条件等内容。
 
    评估上,《办法》明确,对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工伤预防培训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工伤预防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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