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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工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离休人员就医和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加大对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中的服务管理和衔接工作,各企业应在收到异地离休人员医疗费票据3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离休人员医疗费的及时报销。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组通字〔2010〕5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周期,异地离休人员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限应在30个工作日,确保异地安置离休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对跨省易地安置长期与子女居住的离休人员,居住地已出台易地安置离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办法的,如本人自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其居住地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标准,从企业离休人员统筹费中为其代缴统筹费,易地安置离休人员享受居住地离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离休人员的实际分布和医疗需求,尽可能扩大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和满足离休人员就近就医需求。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报销离休人员医疗费,全面掌握本年度统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对当年合理超支部分的医疗费用及时申报,其费用按离休人员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企业老干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离休人员因医疗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情况,加大对企业特殊困难离休人员解困帮扶工作的力度,把党和政府对离休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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