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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通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月3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其他工资。以上各类工资不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此外,其他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还包括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的“技术交易奖酬金”,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等10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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